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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及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4-02-25]  来源:

湖南理工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及管理实施细则

校发(2013 3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加校国际化进程,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近年来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实际,制定本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类。
国家公派指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
单位公派指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经学校审批,由学校资助赴国外研修的留学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类别为: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选派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1、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
2、各学院结合所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结合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人才培养计划,核定推荐拟派出培养教师,建立公派出国留学人才储备库。
3、列入公派出国留学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学校和所在学院将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外语水平。同时根据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安排,分期分批组织他们参加外语培训和考试。
4、对列入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优秀人选,在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时学校予以优先考虑,为他们出国深造创造条件。
5、学校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联系的公派出国学习进修名额,均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之列。

第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外语条件
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国家规定标准,申请国家公派留学被录取者,需进行外语培训。外语培训合格者,培训费用在派出人员按时返校后,学校予以报销(不含食宿费用)。
3、工作经历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公派留学。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申请再次公派出国,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六个月以上者),必须回校工作两年以上。
4、申请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选派单位或接收方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审批手续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请,即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录取人员,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管理。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各学院选拔推荐,教务处同意,人事处审查后由国际交流处统筹上报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管理。
3、个人联系获得资助纳入公派渠道者
符合第四条规定,个人联系国(境)外接收单位,并获得对方资助,在收到外方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后,可提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审批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与其它有关材料一起报送国际交流处。经教务人事审查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2)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并按照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除纳入政府协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收单位的留学人员外,其他留学人员应自行联系国外接收单位。
收到对方邀请信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派出手续。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程序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承诺按期回校及违约承担的经济责任,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交存规定数额的保证金。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人民币两万元。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保证金如数退还。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湖南理工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同时需要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我校教职工为其国内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经济连带责任。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得所赴国家的签证后,应及时到国际交流处申报外派计划(含抵离境日期),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境外管理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到达所赴国家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并将国外通信联系地址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及学校国际交流处。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每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汇报国外学习工作情况并抄送国际交流处。留学期满回国后向学校提交留学总结及学术报告、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等。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国返校工作,一般不予延长留学期限。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由本人在期满三个月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上报国际交流处,办理审批手续。学校最多批准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相关待遇。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享受基本工资含津贴待遇。超期及延期人员,学校停发工资和津贴等。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超期一年以上,国际交流处将通知人事处,保留其人事关系,超期两年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交流处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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