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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11-06]  来源:

湖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引智专项经费)的管理,明确引智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专家的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01〕7号和外专发〔2010〕87号)、《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3〕号)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项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引智经费的主体是引智项目单位。该经费主要是对项目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和出国培训等引进境外智力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项目单位和各市、各有关部门自筹解决。

第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组织申报、审批程序:

1、省外专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12月份组织开展下一年度引智项目和引智资金的申报工作,下发次年度省级引进海外人才与智力项目计划的通知;

2、各市州外专局(科)及省直有关单位引智办因地制宜组织项目,初审、筛选后并确定申报引智项目,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外专局;

3、省外专局对有关项目单位进行调研,力求全面掌握项目信息,促进引智工作科学合理布局;

4、按照申报项目所属领域和专业特点,省外专局分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各行业引智工作重点项目、急需项目。

5、编制全省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提出拟资助项目以及拟资助项目的具体资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定。

6、公布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各引智项目单位要抓好项目绩效评价和成果总结,并及时上报成果。各市州外专局、省直各引智归口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跟踪、成果总结,收集汇总优秀引智成果、外国专家典型事迹并及时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七条 引进外国专家普通项目的开支范围是: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奖励费等。对于外国专家重点项目,给予重点资助。

第八条 引进外国专家引智示范推广项目,除专家的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外,还包括国外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转化、技术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开支范围是:国际旅费、国(境)外生活费和国(境)外培训费。

第四章 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以通知为准)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下一年度或本年度引智项目和预算。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重新取得下一年度项目批号。重新申报和备案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在专家来省10日前做好接待计划,报各市州外专局(科)和省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成果总结(附成果软盘)、专家工作照片报各市外专局(科)和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以此做为项目执行的依据,项目执行效果不好的,将影响本单位下一年度引智项目的资助。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引智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要按项目管理(台帐管理),按项目核算。每一项开支要落实到项目上,多个项目的共同开支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上。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在专家经费预算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项目,超出项目预算部分由各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外国专家局配合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凭省外专局下达的项目立项通知到本地(单位)财政领取项目经费。各地财政不得克扣项目单位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要加强全省引智专项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省外国专家局将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有重点地抽查,并及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各省直部门引智机构要经常对所属项目单位引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纠正。

第十七条 引智经费要专款专用,若发生挪作他用等违反规定的情况,省外国专家局立即停止拨款,并视情节轻重,追回款项,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前颁发的《湖南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2002]96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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