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语言(预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研究学者以及短期研修班学生。
第三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工作方针是: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是学生群体的组成部分,学校各二级单位都要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管理政策的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涉及留学生工作的相关部门联系,负责为留学生提供学习与生活服务及指导办理来华手续。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各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根据本院留学生人数,设立兼职或专职的留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七条 留学生的招生和宣传工作由国际交流处统筹协调,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会同国际交流处共同负责外国留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计划管理和招生宣传,国际交流处具体负责其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核。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毕(结)业审核、学位审核与授予工作。
第九条 各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应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工作服务范畴。图书馆和信息中心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并加强英文服务界面建设;后勤处和校医院为留学生提供生活与医疗服务。保卫处要将留学生纳入安保范畴。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我校是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均可以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十一条 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由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制订并对外公布招生简章,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国际交流处负责对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转交相关学院审核;审核通过的留学生名单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非学历留学生的管理协调工作,包括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审核申请材料、明确非学历留学生的待遇和经费安排、汇总非学历留学生信息、联络相应学院确定指导教师和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积极承担各类留学生的培养任务,积极通过各类渠道开展对外宣传,扩大与海外大学的学生交换项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各二级学院与海外院校达成的交换学生协议须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接收各类留学生均由国际交流处办理录取手续和来华签证邀请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学校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将学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外国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可以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但须事先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按照学院的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考核。学院应当如实记录外国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外国留学生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留学生不参加军训,参加开学典礼。
第十八条 授课语言为英语的外国留学生,可使用英语撰写毕业论文,但论文摘要应该用汉语撰写。
第十九条 学历外国留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按照学校普通大学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实习实践,成绩合格,本科生通过毕业设计,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本科生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由教务处制作;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由研究生院制作。国际交流处负责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负责向教育部报送毕业留学生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章 学籍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统筹管理,国际交流处协助完成留学生报到注册、发放学生一卡通,负责办理学历留学生到校后的学信网学籍注册并向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报送学历留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学校普通大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外国留学生如不能按期毕业可以申请延期,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留学生依照规定申请休学,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学习期限。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档案由国际交流处管理。留学生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材料的原件由国际交流处在学生离校后一周内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学生工作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活动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协调解决留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处理涉及留学生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接收留学生的单位要重视安全稳定工作,要求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要关心留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了解学生的上课出勤情况和思想状况,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及疏导工作,与国际交流处一起共同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并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学校各级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必须购买人身保险,国际交流处协助做好人身保险的购买和理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按规定入住学校留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岳阳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在校外住宿的,需提交书面理由并按照公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我校是湖南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项目学校。学校计财处根据奖学金项目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奖学金经费,国际交流处负责具体实施及发放。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配套奖学金,用于招收优秀留学生和扩大校际交换生。国际交流处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组织评审和发放。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留学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及非学历留学生的教学运转费均按实际核算下拨留学生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应按照学校各管理规定提交年度核算标准、培养方案及考评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及学校普通大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