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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16-09-29]  来源: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摘自外专发(2006) 103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

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预案。

1.3

外国专家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国经济技术和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

投资企业中工作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

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

家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1.5

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华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

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

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

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

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如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来华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属地管理原则;

(3)逐级报告原则;

(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

2组织管理

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3应急响应

3.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按要求逐级报告。

3.2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

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

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

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

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

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

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3应急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专家所属国驻华

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必要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与

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

调外专、外交、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协作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

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

对涉及我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

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3.4信息通报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统

一负责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天向国家外

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处理、进

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负责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

家的外国专家组织通报突发事件和来华外国专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

外国专家组织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和外国专家信息。信息通报应

及时、准确、全面。

4保障措施

4.1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

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各聘请单位、省级外国专家工作

主管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

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4.2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

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

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

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4.3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

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公布

办公电话、传真和应急联系方式,保证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

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

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

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制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

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

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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