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教师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方:湖南理工学院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申请留学人员)
性别:年龄职务/职称
现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以(身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乙方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时应向甲方提交拟留学学校的学科专业和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为乙方办理公派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乙方公派出国留学经费(国际旅费、境外生活补助等)按照乙方申请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具体要求和《湖南理工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及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3年37号文)执行。
3、乙方公派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按照甲方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为乙方保留相应待遇。
4、加强与乙方联系,及时了解乙方出国留学期间的相关留学情况。
第四条、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出国留学前向甲方提交出国留学存档资料包括出国项目批复、境外邀请
函、护照、签证复印件等。
2、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
学成回国。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明确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留学期限和留学计划。
4、乙方应在出国后自行购买境外人身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保证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劳务性活动。
6、留学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保证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所在学校校纪校规,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保证定期与学校和所在学院保持联系,书面汇报留学进展情况。
8、留学结束回国后按时(一个月内)返校报到,并提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
第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海外留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全部违约,甲方核实后,有权按照乙方出国项目要求,在要求其偿还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中确定的所有公派出国经费和第3款涉及的所有待遇外,还将按照甲方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在留学期间从事有损国家利益行为的;
2、在留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4、在留学期间改变国籍的;
5、在留学期间擅自改变留学计划的;
6、未完成或擅自改变签证种类的;
7、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的;
8、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的;
9、在留学期间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恶劣且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10、自行放弃公派资助和公派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的;
11、在留学期间擅自提前回国的;
12、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后未按时回国,或擅自逾期三个月以上回国的;
13、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的;
14、其他违法本协议贵的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各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名: 签名:
日期:年月日